本文作者:5424

男子到诊所理疗后四肢瘫痪索赔388万 二审判赔241万

5424 今天 76
男子到诊所理疗后四肢瘫痪索赔388万 二审判赔241万摘要: 52岁男子李某因为腰疼,连续两天前往某诊所进行理疗。后李某因身体不适到某医院急诊就诊,却因“感染性休克,脊髓感染”被转入重症监护室。历经近一年的救治,李某最终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四...

52岁男子李某因为腰疼,连续两天前往某诊所进行理疗。后李某因身体不适到某医院急诊就诊,却因“感染性休克,脊髓感染”被转入重症监护室。历经近一年的救治,李某最终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四肢瘫痪等,从此完全失去自理能力。

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新疆维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此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该诊所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害赔偿金超241万元。

52岁男子连续2天前往诊所针灸,第二晚被送入急诊、重症监护室

据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2023年9月1日、2日,52岁的李某因腰疼到某诊所理疗(针灸),9月2日下午出现腰腿活动受限及伴有骶尾部疼痛,于当日23时28分到乙医院急门诊就医,急门诊医师以感染性休克、脊髓感染将其直接转入ICU监护治疗。截至2024年7月8日,李某先后至多家医疗机构治疗,最终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四肢瘫痪、重症肺炎、脑脊髓炎等。

事故发生后,2024年2月,李某妻子与该诊所共同申请,经阿克苏市卫生健康委委托某鉴定所对医疗机构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4年5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医疗机构存在过错;2.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为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6%-95%。

2024年7月,上述鉴定机构对李某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李某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诊所承担95%的责任,判赔患者35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四大争议焦点。其一,卫健委主持下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本案中,双方在诉前共同委托卫健委进行鉴定,且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无明显瑕疵。

其二,该诊所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伤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如何确定。一审法院依据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及结论,结合患者的疾病情况等情况,综合认定该诊所在为患者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过错,医疗行为过错与患者李某伤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95%的责任。

其三,本案是否遗漏被告。李某于2023年9月1日、9月2日在该诊所处进行针灸,9月2日晚因出现腰腿部疼痛不适,伴有骶尾部剧烈疼痛、头痛、头晕,前往乙医院就诊,诊断为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等,后转院至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诊断为颅内感染、脊髓炎致认知障碍、四肢瘫痪等。结合李某在各医院病历及鉴定意见,乙医院等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某的损害后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故,本案并未遗漏被告。

其四,关于李某主张的赔偿项目及相应数额。一审法院支持该诊所赔偿李某各项损害赔偿金3509811.63元,包含医疗费、残疾器具辅助、误工费、护理费等。

二审判决:综合诊所的过错、李某的伤残等级,诊所承担95%的责任并无不当

该诊所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诊所的上诉理由包括,一审将某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不当,诊所针灸的部位不存在感染,并不会导致中枢神经感染。若未行严格无菌操作首先感染的应是该骶骨部位,但李某的病历和检查等都不存在骶骨部位处的感染,且1mm针孔无法满足金黄色葡萄球菌定植条件。此外,一审认定诊所承担95%的过错责任不当。

针对案件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案涉鉴定机构系该诊所和李某在卫健委的主持下选定,案涉鉴定机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且一审中,鉴定人员经某诊所的申请,出庭接受质询,该诊所未举证证明案涉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将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责任比例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某鉴定所根据医院病历材料、双方陈述意见等材料进行鉴定,鉴定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为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6%—95%,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及李某的伤残等级、后续生活情况,认定某诊所承担95%的责任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李某主张的各项损失中,一审法院计算的护理费有失妥当,误工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等并无不当。因此,一审判决虽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二审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该诊所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害赔偿金2410494.48元。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

阅读
分享